P2P网贷于2005年3月产生于英国,2006年在美国出现,2007年来到中国,2011年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期,2012年进入爆发期,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可见,网贷这一新兴借贷模式获得了民间的巨大认可。但是,P2P网贷因在监管、借款人资格审查、贷后催收等方面存在诸多难题而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P2P网贷平台现行的运营模式的分析,寻找到可以控制相应风险的方法,并期望随后出现更加先进的风险控制方法。
1.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
1.1无担保线上模式
平台只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不负责交易的成交以及贷后资金管理,不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对出借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纯信用模式主要应用于美国,在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中国这类网贷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投资风险比较大,投资收益比较高;但是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鼓励投资人充分了解借入方信息,同时平台为增强自己的信用吸引投资人也会积极收集真实的借入方信息,努力降低坏账率。
1.2有担保线上模式
网贷公司不再是单纯的中介,一方面对出借人的资金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也重视贷后资金的管理,同时扮演了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复合中介角色。种模式的风险控制力度较大,投资风险较小,而投资收益也相对较低;但是,平台承担赔付风险,又面临催收困难、异地催收成本高等难题;同时,平台虽承诺本金保障,但可能无本金保障实力,因为监管不严、信息不透明等原因无法使投资人及时了解平台参与融资的金额及担保的金额与自有资金的比例。
1.3线下模式
对于这种模式,网络只是一种宣传渠道,旨在吸引出借人和借入人到公司洽谈业务,其特点是对借入人要求抵押,对出借人提供担保。这种模式下的贷款质量相对较好,风险较低,收益也相对更低,适用于在局部地区开展,限制了公司覆盖范围以外的客户的参与,但如果平台没有把握好“不摸钱”的原则,很可能存在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1.4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一定金额以下的借款,平台采用纯线上形式,借贷流程和风控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超过规定金额的则采取线下模式,注重实地考察。同时,还与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实物抵押”模式,将房屋、车辆等实物抵押于平台。这种模式是对以上三种模式的综合提升,收益和风险得到了平衡,但是平台很难同时专注于线上和线下业务的发展。
2.P2P网贷平台还存在以下的困难及风险
2.1监管不明,没有法律支持。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监管网贷的部门,所以导致骗子网站多,风险大。因此需要监管和法律的及时跟进,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2.2借入人资格审核难。网贷公司不能每笔业务都派人去现场审核调查,进而导致借入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容易导致诈骗案发生。
2.3网贷只是个居中服务平台,借贷主体是投资人和借入人,如发生逾期,只能由出借人起诉,网贷公司面临催困难的局面。
2.4网贷公司存在侵占或挪用资金风险较大,同时要防止网贷公司恶意倒闭。
2.5网贷平台无权威性,未建立行业标准。出借人对网贷平台能否建立有效机制记录客户的交易信息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存在疑虑。
2.6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尚不建全。网贷公司无法有效核实借入人的信用状况,同时也不能将已出现逾期的客户信息传入人行征信系统。再者,个人信用未与就业、社保、医疗等挂钩,缺乏相关信用基础设施约束,使得客户没有意识到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
2.7贷后催收困难。我国的催收行业不成熟、制度不完善。
3.对于网贷公司的几点建议
3.1加强监管,建立行业标准。为网贷公司设置类似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保证核心资本,同时限制放大倍数。
3.2加强贷款管理的能力和手段。对于逾期的借款,出借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公司,由网贷公司出面催收。
3.3加强借款过程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便于出借人了解借入人情况。
3.4及时公布平台借贷数据和公司担保额度,便于出借人了解网贷公司经营情况。
3.5加强借入人资格审核,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借款人出现。同时应充分分析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为其提供适合的贷款额度。
总而言之,网贷公司需要不断创新,增强自己的风控能力,这样才能长久生存下去,才能持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作者系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