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于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买卖和虚拟货币间交换业务的公司,需要在政府网登录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包括3年内的收支预算、公司结构等各种信息。
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通告称,虚拟组织发行和销售的数字资产,将被纳入联邦证券法监管范围。SEC通过对“TheDAO”的调查决定,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和销售行为,除非获得有效豁免权,都必须进行注册登记。未注册发行的参与者,将有可能被认为是违反了证券法。用于交易的虚拟证券交换行为也必须进行登记。
2017年8月2日,新加坡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表达了对DAO和ICO进行监管的态度。MAS发布通知表示,如果数字代币“构成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第289章(下称SFA)监管的产品”,则此数字代币的提供或发行将由MAS监管,为ICO代币提供交易兑换服务的公司同样需要被管理。
2017年8月27日,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密货币产品”的工作通知,概述了参与推出和管理ICO的公司所需要满足的要求,以及此后上线这些ICO代币的交易所。通知表示,加拿大监管机构所调查的“很多”ICO代币的销售行为可能属于合法的分类证券。因此,根据代币销售的特殊性,某些ICO将被要求遵守加拿大的证券法。
英国向包括ICO在内的金融创新科技推行“监管沙盒”制度,协助测试新兴金融产品,即在防范潜在风险的同时,鼓励创新。
责任编辑: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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