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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不予受理网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6月12日施行

    来源:凤凰网 2018-06-11 14:17:53 网贷合同纠纷 政策速递
         来源:凤凰网     2018-06-11 14:17:53

    核心提示最高法《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

      6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官网,最高法《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就批复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此前的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

      针对上述问题,近日,最高法就广东省高院作出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概括其模式为,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从各地情况看,“先予仲裁”的特点表现为,一是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并在两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同时出具生效证明。相关文书签署、送达等均在网络上完成。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仅有借款人和居间人(即网贷平台),没有列明出借人。四是调解协议上的申请人为网贷平台,而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网贷平台则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申请仲裁、强制执行。五是调解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例如,明确约定对案件进行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同意在网络上完成审理;借款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放弃提供证据;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请求的答辩权和其他权利等。六是有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性或者公开性争议,均认为是仲裁案件,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不可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

      上述负责人介绍,批复针对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等问题,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对合法仲裁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时立案执行;二是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三是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批复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

      其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为,一类是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另一类是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责任编辑: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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