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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修改外资行管理细则,多项监管考核松绑,这类外资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

    孙璐璐 来源:券商中国 2018-11-29 08:13:47 银保监会 外资行 政策速递
    孙璐璐     来源:券商中国     2018-11-29 08:13:47

    核心提示中国对外资行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正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

      中国对外资行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正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

      11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银保监会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修订工作,起草了《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  

    银保监会修改外资行管理细则,多项监管考核松绑,这类外资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

      总体看,本次对《细则》的修改主要体现了监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是对今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细化落地。对比《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两方面有显著变化:

      一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二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扩大外资行业务经营范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等相关政策修订落地。

      “松绑”外资行业务准入

      外资行在华业务在过去多年未见起色,主要原因就是业务开展掣肘太多。上海一外资行人士曾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不仅一些业务不允许做,允许做的业务中每新开展一项都要监管审批,等待时间较长。”

      本次征求意见稿就在“松绑”外资行业务方面有很大进步,不仅简化已允许开展业务的监管审批流程,还扩大外资行业务经营范围。

      其中,在简化监管审批流程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下列业务,适用报告制:

      (一)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二)托管、存管、保管;

      (三)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

      (四)代客境外理财;

      (五)银保监会认为适用报告制的其他业务。

      上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属于《通知》对外资行新开放的业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承销政府债券,包括承销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行长林尚民此前表示,代理发行和承销政府债券可以让银行进入直接金融领域,开创非利差收入来源的比例,这些都是符合世界金融发展趋势的做法。

      今年7月,上海市政府在银行间市场发行343.3亿元地方债,本次发行引入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两家外资银行加入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系全国首次有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承销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有关外资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等相关条款。只是明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筹建期间可以开展人民币业务的筹备工作,经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可以在开业时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相比之下,根据此前的监管要求,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需开年1年以上才能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除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之外,外国银行分行存款不投保存款保险。因此,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声明本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险。

      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该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即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业务。

      内外资银行一视同仁,多项监管考核要求放松

      除松绑业务范围外,征求意见稿延续年初银保监会既定的外资行开放要求,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等相关政策修订落地。

      其中,按照《通知》要求,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增设分行时,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更为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外资行多向监管考核要求予以放松,统一内外资银行监管规则。

      具体来说,在对合格资产的比例和范围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合格资产。合格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此前《细则》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对比可以发现,此项规定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外汇运营资金和人民币运营资金,而是将不同币种运营资金统一起来;二是合格资产相比于生息资产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定期存款,使得外资行可以综合运营各类资产更易达到监管要求。

      所谓的合格资产,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央行发行的票据、中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在指定机构的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定期同业存款,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等。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称,这实际上是统一内外资银行监管规则的一个举动,实际上外资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中资银行要谨慎,再加上现在既然是国民待遇,就应该跟国内的银行业要相同。运营资金就应该外资银行自己去安排使用,按照审慎的原则就可以,达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要求就可以。

      此外,另一项监管考核的放松主要是针对流动性比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每日计算监管规定的流动性比例,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此前《细则》则是要求外资行每日按人民币、外币分别计算流动性比例,且境内分行单家考核而不是合并考核。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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