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适应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着力满足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说明
为适应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 3 号发布)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7 年颁布并于 2017 年修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查询活动进行了规范。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具有合理需求。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适应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
(2)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
(3)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 1 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4)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5)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19 年 5 月 7 日至 5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公告,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期间,共收到 18 个机构和个人提出的有效意见 40 条,已采纳 33 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2)取消登记协议上传;(3)调整登记期限;(4)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未采纳的 7 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融资租赁不宜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参照适用范围。未采纳理由:业界普遍认可融资租赁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一种交易方式,参照适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有利于保障其交易安全。
(2)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未采纳理由:“一照一码”仍在推广,“三证合一”尚未完全普及,目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的时机尚不成熟。
(3)明确应收账款描述具体内容。未采纳理由: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决定登记填写内容,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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