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依一定的评定标准与内部流程,根据不同要素加总形成的权重分数,将每位客户归类到不同等级的洗钱风险,有些银行将洗钱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但也有银行分为更细的五个风险等级。
一般来说,银行评定客户的洗钱风险高低,会综合考虑客户的注册地及经营地点,所处行业的信息公开程度,或是股权结构复杂程度,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管道,甚至包含该客户在银行办理的业务种类、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等,可以说银行为了判断客户洗钱风险,采集了非常多样化的风险要素来源,如果对具有某些明显特征的客户,银行可以简化洗钱风险的评定流程,甚至就直接将该客户分类为洗钱低风险或高风险族群,那将可以大大减少银行反洗钱作业的压力。
一、可以直接列为洗钱低风险的客户
根据银发2013年2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行对于洗钱风险明显较低,而且又能预估有效控制洗钱风险的客户,银行可以自行决定不按照标准流程进行洗钱风险的评定,而是可以直接将其定义为洗钱低风险客户,但要注意不得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在同一金融机构中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
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1万元人民币,外币等值超过1000美元,及非现金趸交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外币等值超过2万美元;
2.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客户为非居民或使用境外身份证件;
4.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自然人代理该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对凡是被直接列为洗钱低风险的客户,根据上述2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可等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适当延长客户身份数据的更新周期、也可以允许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的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根据银办发2018年13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銀行須确保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能实施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例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金额,或是加强交易监测等手段。
二、可以直接列为洗钱高风险的客户
相同的,根据2号文,对符合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客户,银行可以直接将客户洗钱风险确定为最高等级,无需逐一按照风险要素进行评级:
1.被列入中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上述两项人员;
4.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其他银行自定可直接认定为洗钱高风险标准。
在银发2012年20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还补充了对经营下列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国内银行应充分收集该机构在境外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信息,也就是要先评估该境外机构的洗钱风险状况,报经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意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或开展业务合作。
(一)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或价值的转移服务;
(二)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
银行对于被列入洗钱高风险的客户,应依人民银行2007年第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至少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审核,同时应了解该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
责任编辑: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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