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遇到过银行拒绝你的开户请求?是否遇到过银行拒绝你的交易请求?这样做银行是否合理、是否有权这样做?今天和你聊聊,其中的法律制度依据是啥:
01《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号
●(三)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四)开展存量单位支付账户核实。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
●(九)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十二)建立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
02《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银发[2019]41号第十二条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03《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发[2018]16号银行应当加强对Ⅱ、Ⅲ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对于个人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等制度规定,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2018]164号(三)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多层嵌套、交叉持股、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家族控制等复杂关系的,受益所有人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义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收益、合规控制、风险管理、国别制裁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决定与上述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采取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加强资金交易监测分析、获取高级管理层批准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或者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0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 银办发[2018]130号(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管控要求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和更新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在与来自FATF名单所列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 银发[2017]235号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0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 银发[2017]218号交易场所、交易商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个人名单等进行监控,不得与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
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银发[2017]117号
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261号
●(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 银发[2015]39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11《关于开展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
银发[2015]8号
(二)规范代理发卡业务。
● 一是规范代理办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核实代理行为是否本人意愿,核实确切为非本人意愿的,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对于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电话无效、空号、无法接通或接通非本人的,应拒绝其代理业务。
● 二是建立代理办卡业务信息管理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5年4 月底前建立发卡代理业务信息管理机制,在业务系统中完整记录代理人、被代理人信息。对于同一代理人无合理理由大量代理办卡或频繁代理办卡的,应强化审核措施,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必要时可拒绝其代理办卡。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 银办发[2014]124号个人代理他人开户或申领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对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明显无任何个人或业务关系,或无合理理由代理开户或申领银行卡的,应提高客户风险等级,采取强化审查措施,必要时可拒绝其代理开户和申领银行卡。同一持卡人无合理理由大量开户或申领银行卡的,应采取强化审查措施,必要时可拒绝其开户和申领银行卡。
13《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 银办发[2014]62号
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与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进行核实,发现属于名单范围的,应当立即冻结其资产,拒绝为其提供一切金融和支付服务,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如果你存在以上法律法规文件中的任意一条,那就是银行拒绝你的理由和依据哦。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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