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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短板 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20-09-18 08:39:49 金融控股 金融监管 董希淼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20-09-18 08:39:49

    核心提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补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短板,有助于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补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短板,有助于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获取多张金融牌照,形成金融集团;部分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总体上可以较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也有助于更好地抵御风险。但从微观运行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批准了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发展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发布《准入决定》),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并提出明确要求,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并授权央行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

    与此同时,央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并于2019年7月26日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授权,在广泛征求并吸收大多数意见的基础上,央行正式公布了《金控办法》,对准入门槛、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等进行详细规定。

    《金控办法》一共7章、56条,体系完备,内容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清晰界定。根据《金控办法》,“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为“金融控股集团”。而“金融集团”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主营业务的同时,跨行业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而形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其实,从广义讲,金融集团是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控制,发展较为规范,风险防范能力较强,所以此次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要求。一是明确准入门槛,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二是明确资本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应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同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将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第三,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和股权管理。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提出要求,要求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第四,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强化风险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特别是在金融板块和实业板块之间进行有效隔离。风管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规范发挥协同效应,并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同时,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八大禁止关联交易行为,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

    此外,《金控办法》对于存量企业设置整改过渡期,12个月的过渡期较为合理,有助于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因此,从总体而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公布符合市场预期,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但对少数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而言,由于金融业务庞大、股权架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调整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谓的“小金控”模式是否符合《金融办法》的要求,存在不确定性。

    总之,《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是加强监管和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一步,有助于补齐监管短板、减少监管套利、防范金融风险,有助于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具有重大意义。当然,《金控办法》的部分内容相对原则,下一步应制定相应细则,对并表、资本、关联交易等方面给出更明确的监管要求。(题图来源:Flickr)

    作者董希淼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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