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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厘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边界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20-11-18 10:49:35 金融借贷 利率 董希淼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20-11-18 10:49:35

    核心提示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等金融借贷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金融借贷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是确定无疑的。但由于我国利率上限政策“双轨制”的存在,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变得复杂。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再次给出明确的答案: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等金融借贷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个备受争议的一审判决,支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按月息2%即年利率24%计收贷款利息的主张。这是终审判决,一锤定音。此前的8月27日,瓯海区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7月14日起诉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借款人按照1年期4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平安银行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这是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后,第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判例。

    毫无疑问,新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司法解释所称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新司法解释开门见山,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就清楚地表明,新司法解释调整的是民间借贷行为,而非金融借贷行为。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制。而且,2013年7月,央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因此,原则上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一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从而造成金融借贷利率上限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往往不同。如10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发布多个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与借款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4倍LPR为限。但也有不少地方法院,支持金融机构以年化24%作为贷款利率和罚息的计收标准。新司法解释公布后,不同的地方法院更是对金融借贷案件的利率采取多种标准,年利率从基准利率、4倍LPR到18%、24%等等都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类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不但损害了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尽管不久后瓯海区法院将判决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下,但此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一时间,围绕着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时间等,金融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士展开了深入讨论。遗憾的是,部分讨论并不是基于法律法规和市场法则,而是从道义上对金融机构进行评判,给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造成了困扰。

    因此,温州市中院日前作出的二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了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边界,及时纠正了基层法院的错误做法,在恰当的时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意义重大。温州中院强调指出,此案一审判决犯了两个明显的错误:第一,法律适用错误,即以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约束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第二,时间适用错误,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即便是民间借贷纠纷,也不适用新司法解释。

    从温州中院的二审判决,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金融借贷纠纷,无论是8月20日之前还是之后受理的,都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纠纷,只有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由于此案一审判决引起全国关注,温州中院二审判决将对其他地方法院裁判同类案件起到较大的参考作用,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温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法律,金融借贷利率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而10月16日央行公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这充分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方向与原则,也进一步表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由央行规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金融借贷利率。

    这并不意味着金融借贷利率不受任何约束。事实上,央行等仍然通过窗口指导、宏观审慎评估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进行指导,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结果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总体上也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6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06%。而根据“温州指数”,6月温州地区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为15.12%。但这并意味着金融机构每一笔贷款的利率,都应该低于4倍LPR。各级地方法院和法官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借贷合同进行审判,不应以其他理由错误地将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生搬硬套于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下一步,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对讨论较多的信用卡业务,应继续适用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透支利率的上下限管理规定。同时,计算信用卡透支利息,应考虑免息期等特有因素。此外,目前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制。(原载《金融时报》)

    作者董希淼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


    责任编辑: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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