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端
    访问手机端
    官微
    访问官微

    搜索
    取消
    温馨提示:
    敬爱的用户,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会导致页面浏览异常,建议您升级浏览器版本或更换其他浏览器打开。

    最高法院批复:小贷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七类机构不适用LPR利率4倍上限

    姜樊 来源:财联社 2021-01-15 14:57:55 最高法 LPR 政策速递
    姜樊     来源:财联社     2021-01-15 14:57:55

    核心提示最高法院批复:小贷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七类机构不适用LPR利率4倍上限。

    财联社1月15日讯,最高法院近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时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Rachel

    免责声明:

    中国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

    收藏成功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