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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03-09 09:21:41 银行法 政策速递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03-09 09:21:41

    核心提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再次修订,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带了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

    周振海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赋予人民银行新的职责和使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再次修订,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人民银行部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在周振海看来,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者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二)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三)人民银行部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四)金融监管力度有待增强。

    关于“人民银行部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方面,周振海在做具体阐释时指出:

    一是部分具体业务职能调整需由立法确立。

    根据人民银行履职变化,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相关业务职能重新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已经突破了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如从“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扩大到“管理征信业”;从“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到明确人民银行“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从“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到明确人民银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此外,根据履职实际,人民银行新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衍生品市场管理、金融科技、金融信息安全、数字货币发行等职能。以上职责的改变,由于尚未通过正式立法确立下来,也缺乏必要的落实手段,导致人民银行在实际履行新职责时,遇到一定法律障碍和阻力,有必要通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上述职能纳入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能体系。

    二是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个别职责规定存在法律瑕疵。

    如金融统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银行“负责全国金融业统计”的职责,但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银行仅“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统计资料,而无权收集保险、证券相关数据。导致金融统计方面出现“权责不统一”。为促进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职能的高效履行,提高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与效能,新“三定”方案对金融统计职能进行了完善,明确“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上述新增职能及工作内容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体现。

    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周振海认为,当前确需根据新的形势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应当充分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体现市场化导向,并吸收借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理念和成果。

    为此,他建议:(一)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二)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三)完善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职责;(四)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关于“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周振海提出了五个具体建议:

    一是结合人民银行履职实际,依法扩充检查监督权的适用范围,对人民银行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均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权,包括宏观审慎管理、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统计、征信业管理、支付管理、反恐怖融资以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权。

    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管措施。根据履职实际,增加人民银行监管手段,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人民银行实施检查监督及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定,加强人民银行的非现场检查监督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窗口指导、约见谈话制度、评价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非检查类监管措施。

    三是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责任条款。加大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行为成本,提高罚款数额上限;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措施;增加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人民银行的全部职责范围。

    四是完善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明确“建议检查权”的主体层级,进一步明确“建议检查权”的实施流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责任划分等。

    五是提升行政许可法律层级。将人民银行现有的依据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方式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如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银行账户开户许可、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设定。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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