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三部门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三个环着手,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在多地排查经营用途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之际,《通知》将地方性排查升级为全国性行动,有助于统一各地的行为并为排查提供政策指导。下一步,应发挥多方力量,协同推进,精准防范,提高相关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特别是部分一二线城市楼市热度居高不下,购房者蜂拥进入楼市,催生了旺盛的购房需求。为加强房地产调控,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从申请资格、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方面收紧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在住房贷款难以完全满足购房者需求的情况下,部分信贷需求转向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而2020年疫情发生后,为支持中小微企业恢复生产,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主的经营用途贷款,如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充足、利率优惠。尤其是部分小微企业贷款,最低利率仅为3.5%左右,与个人住房贷款5%—6%的利率形成较大的价差,也诱使部分购房者转向申请经营用途贷款来购买房产。此外,部分房产中介、贷款中介诱导、协助购房者包装材料、申请贷款,与银行从业者串通合谋,也是背后的推动力量之一。
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已经产生多方面问题。第一,一定程度上扰乱房地产调控大局,容易引发局部房地产市场过热,也影响公众对房地产市场预期。第二,本应流向实体经济重点领域的薄弱环节的金融资源被挤占,影响宏观政策实施的效果,加剧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三,对企业和居民个人来说,用经营用途贷款购买住房,推高杠杆率和负债率。一旦房地产市场或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还可能导致债务危机,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教训。第四,对银行而言,过分依靠房地产来扩大规模、抢占份额,既存在政策风险也存在信用风险。部分银行信贷管理不严不实,少数银行从业人员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还可能受到处罚。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信贷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定,银行应对借款用途、资金流向进行审查。因此,银行应按照进一步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并规范与外部机构合作,将《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到信贷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但如果信贷资金跨行转入多个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对单家银行而言,就非常难以监控。对银行而言,信贷资金用途与流向的监控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从法律看,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并非银行的全部责任。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借助监管科技等手段,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全行业的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系统,解决银行的“不能承受之重”,提升贷款用途监控的能力和效率。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通知》提出,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有助于提高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违规成本。下一步,对伪造材料骗取贷款的企业和个人,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遏制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
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和股市等领域并不是新问题,多年来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而在目前情境下,防范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完善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动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并压实借款人的责任。只有这样,相关工作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各地在排查和处置过程中,既要严格,又要精准,要减少“误伤”有真实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当然,根本上还是要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宏观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市场趋于平稳,通过各种手段套取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现象自然就会减少。此外,还要进一步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需求,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董希淼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
责任编辑: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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