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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金融时代 消费者保护成新课题

    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2021-04-19 11:10:51 数字金融 消费者保护 数字金融
    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2021-04-19 11:10:51

    核心提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金融服务消费需求、促进双循环、增加生产和金融供给的重要举措。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金融服务消费需求、促进双循环、增加生产和金融供给的重要举措。”在由新华网主办的“第六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如是说:“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有助于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增强社会使命感、责任感以及金融服务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聚焦“数普惠、畅消费、守安全”这一话题,与会专家在上述论坛上就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讨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重要议题

    “应该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更高位置,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改革开放创新、践行新发展格局理念以及实现社会责任结合起来。”王兆星表示。

    “金融消费权益是人民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金融为民,人民至上,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马绍刚说,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2020年9月18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办法》制定的目的,马绍刚表示,一是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创新多、复杂性强,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易受到侵害,《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三是完善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履职需要,更好地履行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四是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的成本。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基础上,更好协调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需要。五是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的实际需要,对投诉量攀升、金融业务创新争议以及热点案例反映的问题进行有效回应,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何德旭表示,如今普惠金融进入数字时代,面对日益复杂、透明度日益降低的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特别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是亟待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德意志(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副行长、财富管理中国区总经理彭彦杰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加上ESG责任投资共行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金融机构的获利来自于金融消费者,所以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是稳定获利的一种保障。

    数字金融时代带来新挑战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提高了普惠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可得性和覆盖范围,数字科技越来越成为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与此同时,数字化也影响着金融消费者行为,相应的金融服务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央财经大学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新义表示,数字金融能给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更便利的金融服务渠道、更丰富的产品选择、更优惠的服务价格以及更具包容性的服务模式与产品。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比如信息不对称深化、交易欺诈、个人金融数据和个人信息泄露、过度营销带来的过度贷款等非理性消费,这些都在不同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构成侵害。因此,如何保护数字金融时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备受关注。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言,压实法律责任与释放权利空间同等重要,选择好保护的路径颇具价值。”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郭华说,传统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主要集中在财产的安全与收益性上,其制度设计也聚集在政策和法律救济措施层面,而现代金融科技发展催生了金融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对隐私保护、信息安全、数据使用提出了新要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原所长张承惠就数字经济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建议。张承惠表示,应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科技能力,建立“投诉数据库”,在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何德旭认为,不提倡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应寻求系统性解决方案,发挥良性竞争对金融消费者天然的保护作用,增进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的协同、推动行业自律,从多种渠道、多方发力,共同解决好金融消费者特别是弱势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建立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

    王兆星建议,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消费者保护的空白漏洞和交叉重叠;再次,加强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作用;最后,严厉惩治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金融企业应该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融入到企业治理、绩效考核、风控体系中,提升到守护社会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地位。”王兆星说。

    提及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董新义认为,应该坚持金融消费者保护特别立法的理念,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反映数字金融相关特殊保护规则;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应大力应用监管科技,确保能够安全快捷地访问监管所需的金融交易数据,建立监管数据库系统,以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相关数据,用数字化方法提升监管决策和执行能力。此外,还需要在金融监管目标一致性情况下,建立跨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金融消费者强化数字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郭华表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需要建立错落有致的保护制度,一方面,要考虑降低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潜在风险因素;另一方面,需要为其建立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化的权利施展空间。同时,还需要改变原有注重财产保护和违法违规打击的观念,立足于适应金融数据保护、信息安全保护、隐私保护的新形势,建立起权利行使机会和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的新格局。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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