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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希淼:加强虚拟货币的整治与监管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21-06-07 11:55:30 虚拟货币 董希淼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21-06-07 11:55:30

    核心提示各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与风险存在分歧,但共识正在形成。

    自比特币(BitCoin)2009年1月问世后,目前以比特币、天秤币(Libra)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约有8000种。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家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进行提示。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如何看待虚拟货币性质,如何加强虚拟货币监管,成为全球金融监管当局的共同议题,中国应坚持原则、从严整治。各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与风险存在分歧,但共识正在形成。

    一般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是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从原理上看,比特币实际上是相当于给使用比特币的每个人发了一个“账簿”,“账簿”记录着比特币的数量。而比特币的数量实质上代表着一种劳动量,这个劳动量就是所谓的“挖矿”过程。设想中的天秤币(现已更名为Diem)虽然具有一些新的特点,但同样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没有国家信用背书,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全球范围看,虚拟货币并不具有官方承认的货币地位。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近一年里经历了几次暴涨暴跌(见图1),“狗狗币”一度刷新0.74美元的峰值,与年初相比暴涨158倍。如此不符合常理的现象背后,主要原因是虚拟货币是没有实际价值支撑的一种特殊商品,是一种另类投机加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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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监管机构拟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大宗商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商品,与大宗商品和传统资产的走势(见图2)似存在相关性,但虚拟货币并不属于主流大宗商品。将其划分为大宗商品,或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

    近年来,非法从事虚拟货币投机交易,或打着“数字货币”幌子进行的非法代币发行融资(ICO)、非法传销活动急剧增多。总体而言,买卖或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能存在市场、交易、技术、合规等四大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进入交易市场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规模有限,容易给投资者制造一种“奇货可居”的错觉,极易被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影响和控制。特别是集团化“挖矿”的兴起容易导致大型机构或组织收购比特币,从而操控比特币市场及其价格。

    二是交易风险。不少投资者往往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交易杠杆通常会放大到5倍甚至更高,交易风险巨大。如《公告》发布后,比特币价格一度暴跌30%。市场巨幅震荡之下,大量高杠杆的投资者瞬间“爆仓”。此外,2019年以来虚拟货币“提现难”问题日渐显现。

    三是技术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抗风险能力是否能匹配交易量的迅猛增加、所依靠的区块链等技术是否能经受安全性的考验等,都是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多国比特币交易平台发生过因存在安全漏洞被黑客利用,从而导致平台托管的比特币丢失等事件。

    四是合规风险。由于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不但完全脱离实体经济,更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交易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触碰了法律底线和红线。比特币衍生品、“空气币”等,更是充斥着庞氏骗局和各种谎言。

    虚拟货币快速发展,引起各国监管机构关注,各国纷纷出台措施进行规范,国际组织也着手建立虚拟货币监管协调机制框架。2018年3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发布公告,认为数字货币缺乏主权货币关键属性,会影响到金融稳定。2019年10月,该会议指出稳定币在反洗钱、反恐融资、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等领域具有一系列政策和监管风险。

    当然,各国对于比特币的态度和措施还存在较大的差异。2018年,研究者简·兰斯基(JanLansky)将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分为忽视、提醒、引导、禁止四个级别。忽视级别是指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持忽视态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并不认为虚拟货币会对其金融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提醒级别是指持提醒态度的国家和地区不限制虚拟货币在本国流通,但通过公众媒体提醒群众注意虚拟货币等新型货币面临的未知风险。如欧洲多个国家对虚拟货币发布过相关风险警示。引导级别是指持引导级别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更为中立。通过出台指导办法,引导公众安全使用虚拟货币,在相关政策报告中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美国财政部今年5月21日宣布,超过1万美元的虚拟货币转账需要向税务部门报告。禁止级别是指持禁止级别的国家对虚拟货币实施严监管。例如,中国、冰岛禁止国内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支付、兑换、结算服务,同时禁止国民使用和交易虚拟货币。

    目前,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采用多头监管和集中监管两种模式。美国作为比特币交易最为活跃的经济体之一,对虚拟货币采取多头监管模式。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和美国税务局(IRS)分别将虚拟货币划分为商品和财产。欧盟各成员国也实施分散监管模式。日本和新加坡则采用集中监管。日本的《支付服务修订法案》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提出诸多监管要求,2019年修订案加强虚拟货币兑换和交易的监管。2017年,新加坡金管局(MBS)发布相关指引,并通过后续修订法案的出台规范虚拟货币业务。

    总体而言,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数字资产而非货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并对其采取审慎监管措施。近期,继中国之后,欧洲中央银行副行长金多斯在5月19日表示,由于难以识别虚拟货币资产的潜在价值,虚拟货币资产不应被视为真正的投资。随后,挪威中央银行、加拿大中央银行均强调了虚拟货币稳定性存在风险,而韩国中央银行正在寻求监控通过用户实名银行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权力。即便是在虚拟货币市场繁荣的印度,近期该国中央银行也非正式敦促银行切断与虚拟货币交易所和交易者的联系。

    虚拟货币的兴起有现实动因也有理论根源。整治虚拟货币,应破除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信仰”。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中提出“货币非国家化”,认为货币也是一种商品,能够通过行业竞争达到最优状态,因此货币不应由国家垄断,应实现货币非国家化,允许私人银行自由发行货币,最终构建货币的自由市场。虚拟货币拥护者以此为理论基础,认为虚拟货币的突出优点是“去中心化”,依靠特定网络程序而非政府就能够实现其生产与交易的全过程。但这些观点忽略了“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货币”等根本问题。首先,虚拟货币自身不具有价值,只取决于人们的信任度;而现代信用货币有国家信用支撑。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支撑,因而不具备作为本位币履行交换媒介等货币基本职能。其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上限数量固定,与不断发展的现代经济需求不符合。数量限制与经济不断增长存在矛盾,或将导致通货紧缩,这从本质上与金本位制的退出是一致的。因此,“货币非国家化”的设想并不具备现实可能性,理论上也存在缺陷。

    与一般投资品相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投机性、炒作性、波动性等特点。由于交易市场不成熟、监管规则不完善,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极高。而比特币挖矿行为往往以“大数据项目”作为掩护,耗费大量电力资源,不符合实现“碳中和”目标方向。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素养均有很大提升空间,以严格措施加强虚拟货币监管不仅必要而且紧迫。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界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2021年5月,三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强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将整治虚拟货币行为上升到国家层面。

    虚拟货币无序炒作、野蛮发展,侵蚀国家货币主权,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如果缺乏有力监管,则为跨境洗钱和恐怖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暴涨暴跌的行情会加剧金融市场动荡,或有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下一步,我国应完善法律法规,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针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集中整治活动。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虚拟货币非法挖矿和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或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平台,应联合司法部门及时处置,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比特币挖矿项目,各地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关停。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投资者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公众应充分认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经受住诱惑,保护好钱包,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此外,我国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共享监管信息,破解虚拟货币跨境监管等方面的诸多难题。

    (本文原载《中国金融》2021年第11期)

    作者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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