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流通人民币、炒作错版币等行为,都被定性为违法行为。
8月23日,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下称“人民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关于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买卖范围。即: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普通纪念币以外的流通人民币(下称“流通中的人民币”)不得买卖。
其中,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央行指出,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
这意味着,买卖流通中的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目前,第一套至第四套人民币已停止在市场上流通。根据央行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停止第四套人民币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2角纸币和1角硬币在市场上流通,集中兑换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在起草说明中,央行指出,普通纪念币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
此前,为了防止经销商炒作影响发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规定,“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但自2016年起,人民银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而且,为适应新的货币流通形势,未来普通纪念币主要发挥纪念功能,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
此外,社会上经常发现一些炒作“错版币”行为。如文字倒置、图案倒置、图案左右颠倒等,据说是印钞厂由于印刷错误造成的废品,由于数量稀少,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
但实际上,早在2005年期间,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曾作出回应:所谓“错版货币”是不存在的。因为印钞厂印制钞票时使用的印版、制造硬币使用的钢模等,是一个整体,在印制过程中,不可能出现局部倒置或颠倒的问题。因此,也就更谈不上所谓的收藏价值。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操纵价格。
责任编辑: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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