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在全国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核算范围、核算分类、初始计量、资产处置等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准确、全面反应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吉栋表示,该制度明确数据资产入表,对促进数据资产的定价有积极影响。
数据定价、确权难题尚存,多地培育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新业态
针对《条例(草案)》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多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数据资产的评估定价主要依据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20年1月印发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下称“《评估指引》”),不过实际业务过程中对数据资产的估值并不简单。
《评估指引》显示,数据资产的基本状况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来源、数据规模、产生时间、更新时间、数据类型、呈现形式、时效性、应用范围等。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则显示为:非实体性、依托性、多样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
上述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也是数据资产定价难的根源所在。观安信息首席咨询顾问宗良表示,“数据具有原始属性,其中数据的空间性、时间性、有效性都会影响数据本身价值的变迁和差异。”
南财全媒体集团记者了解到,与其他无形资产不同,数据在不同的时间与环境下,产生的价值差别非常大,因此无法简单以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进行估值。
《评估指引》提到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
其中最易操作的是收益法,根据各地数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数据,可以对部分企业数据资产收益进行了解。市场法的使用前提则是公开活跃的数据交易市场,通过对公开的相似数据资产成交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反映出被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
从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各地数据交易市场正在建设中,此前公开的数据交易并不活跃,有些数据资产不是在企业经营中直接形成效益,因此直接预测收益具有一定难度,通常使用成本法进行估值。
在成本法中,数据资产的取得成本需要根据数据采集、数据导入和预处理、数据统计和分析、数据挖掘等四个步骤分阶段进行统计。在评估模型中,影响数据效用的系数涉及数据质量系数、数据流通系数、数据垄断系数、数据价值实现风险系数等多个方面,影响各系数的指标权重并不明确,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在数据资产定价方面存在困难。
在数据定价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各地提出探索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新业态。
除了深圳,记者了解到,北京已在探索数据资产信托计划,上海也在加快数据信托、数据审计、数据资产证券化等试点。
多位数据行业人士告诉记者,除了数据定价尚未明确,数据确权也是世界级的难题,因此数据资产证券化、数据信托等新业态的发展需要突破多方难点。
9月1日即将实行的《数据安全法》是数据安全的基础性法律,其申明了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并未对数据所有者、使用者、加工方所拥有的权利进行规定。
据悉,去年12月,河南新乡发出全国首张数据要素登记证书,被看作政府公开数据确权的尝试与探索。目前市场提到的数据交易流通主要是针对数据与数据加工后产品使用权的交易流通。
活跃的数据交易市场亟待建立,上海市数据交易所相关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数据资产的定价与流通都离不开公开活跃的数据交易市场与明确的数据交易制度。
在数据交易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制定交易制度规则和行业标准,探索开展数据跨境流通交易、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交易模式创新。同时,逐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的生态体系,发展数据合规认证、交易主体信用评级等第三方配套服务机构,构建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服务体系。
深圳并不是首个提出立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的城市,今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其中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方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在此前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也提到,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要求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明确交易的产品系“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但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数据交易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仅有天津在去年7月末发布《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该管理办法还没有落地施行。
在2021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戴柳也透露,上海有在浦东探索数据交易所的想法,将力争在年内出台《上海市数据条例》(暂定名)。
南财全媒体集团记者从业内多方了解到,目前上海市数据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相关条例将保护企业对数据的实质性开发、创造性应用的财产权益。
“我们目前的数据交易规则和制度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如何通过制度激励和保障企业开放数据,如何引导企业合规进入数据交易市场,我们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供给。”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黄丽华告诉记者。
责任编辑:王超
免责声明:
中国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