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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加码!三部门联合发文: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

    边万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2-01-27 08:57:21 反洗钱 政策速递
    边万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2-01-27 08:57:21

    核心提示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1月26日,为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比于2007年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文件,《办法》突出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同时完善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理财公司以及各类新增的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有利于践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理念,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当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未充分体现“风险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强调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在防范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基础上,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完善并扩大适用范围

    随着国内金融业务发展创新、国际反洗钱标准不断变化,现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发挥反洗钱在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等领域中的作用。

    据了解,《办法》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526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其中,建议在第二条明确列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基金销售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适用本办法。

    对此,央行等部门表示已予采纳。在《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除此之外,记者注意到开发性金融机构、消费金融、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等也在《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办法》发布已十余年,大量细分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业态发展,不少新兴金融业务如线上支付、证券行业非经纪业务、银行非开户类金融服务等客户尽职调查不完善,因此,需要修订《办法》,明确需要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行业、机构,完善不同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修改不适用的条款并充分考虑未来较长时间的业态发展状况,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规章名称及正文中使用“客户尽职调查”一词取代“客户身份识别”。

    说明指出,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础,需要基于风险为本的理念开展,而此前《办法》中“客户身份识别”概念并未体现“客户尽职调查”的真实含义,缺少对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识别要求,也未提出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因此,修订《办法》,更加突出风险为本理念,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不同金融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同时,《办法》完善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风险为本”要求贯穿到《办法》中。一是要求义务机构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二是完善并强调持续尽职调查规定,要求将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融入持续尽职调查的要求中;三是增加关于强化尽职调查和简化尽职调查的要求,明确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的措施;四是根据各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完善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支付、信托、资产管理等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客户尽职调查”分设“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情形规定。相比之前,《办法》补充完善电汇、受益所有人识别、通过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代理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新技术(非面对面开展业务)、寿险受益人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兜底要求以及核实身份的时机等相关要求。

    比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识别并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二)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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