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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

    家俊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2-03-10 08:46:26 破产 银行动态
    家俊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2-03-10 08:46:26

    核心提示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的重整机制将为金融机构带来重生的机会,对于妥善处置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的重整机制将为金融机构带来重生的机会,对于妥善处置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相关规定,运用法治化手段稳妥化解和防范处置金融风险。

    白鹤祥认为,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是推进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治化进程必要且可行的重要举措。为此,他详细阐述了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建立有序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机制是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为平稳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法治方案。破产重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价值和重生希望的债务人依法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恢复债务人的营业能力并使之继续经营的制度。破产重整提供了一个比破产清算更好的结果,高效并有司法程序保障,对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平稳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建立规范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体系能够为市场充分竞争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有序地完成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障整体金融秩序的稳定。

    其次,现行法律法规未能满足问题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需要。一是《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或对金融机构适用性不足,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二是重整制度有关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可能存在重整方案的提出时限不足以满足金融机构变更事项行政审批流程需要、行政审批事项无法通过导致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等问题。三是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其他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涉及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还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需要。

    第三,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立法的市场基础和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二是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立法的法规基础已经具备;三是国际上成熟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如美国、俄罗斯等制定有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则,可以为我国构建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体系提供良好经验。

    基于此,白鹤祥从五方面提出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是选择科学高效的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在立法体例方面,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就其破产程序和重整制度作出特别的规定。在立法模式方面,重点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平衡问题。可采取兼顾“行政主导型”和“司法主导型”的折衷模式,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重整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以利于保证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效。

    二是设定特别的金融机构破产基础制度以保障重整机制有效落实。建议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在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破产标准、清偿顺序以及破产管理人等基础制度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为重整机制的有效落实奠定基础。

    三是制定完整可操作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在启动重整的标准方面,考虑金融机构特性,应综合设置监管性标准、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等。在重整申请主体方面,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对于债权人及主要股东,可规定其以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作为申请的前置条件。在重整程序方面,包括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通过、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应关注行政审批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在财产管理方面,建议在重整期间由政府采用接管、托管或指定专门的管理人的形式来管理财产。

    四是在重整制度中明确重整并购方式的相关规定。问题金融机构重整方式的设置和选择是重整程序能否成功的关键,建议通过立法鼓励和引导并购这一方式的适用。该方式主要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吸收合并问题金融机构,并保留原部分股东,使原债权债务由存续机构承接,以实现问题机构维持经营和“重生”的目标。建议在制度设计中建立对重整投资人的激励机制,并明确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相关程序,以利于重整并购方式的有效执行。

    五是强化重整程序与配套制度的联动和衔接。一方面,要加强对债务人、战略投资者的融资制度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危机金融机构重整并购。另一方面,要支持重整金融机构的信用修复。信用对金融机构的运行至关重要,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的金融机构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重整情况,进一步做好重整金融机构的信用修复。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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