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4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项包括: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
具体来看,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相关条件中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在银行发行债券审批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
批筹机构及分支方面,将《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一级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二级分行,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国银行分行的关闭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
银保监会表示,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并适时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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