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详 情
某日,客户解某在朱某的陪同下前来河北某网点预约大额取款,网点工作人员询问客户身份及取款信息时发现诸多疑点:一是客户本人对支取金额和取款用途并不清楚,需向同行的朱某询问,且答复措辞前后矛盾;二是解某21岁,职业为普通服务人员,取款金额约数十万元,其身份与支取金额不匹配;三是账户开户地和客户常住地均在异地。网点工作人员察觉可疑后进一步核实发现,该账户近期交易明显异常,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面对客户的不断催促,工作人员沉着应对,稳住客户的同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异常情况并报警。民警到达网点详细询问后初步判断客户存在异常,遂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后续了解得知,解某和朱某利用本人账户为犯罪分子过渡诈骗资金,以此赚取佣金,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立案调查,我行成功协助公安抓获两名犯罪分子并拦截涉诈资金。
法 制 小 知 识
以上两名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以上行为还将被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可能需要根据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因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你 得 知 道 的 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利用本人账户过渡诈骗资金、将本人银行卡、手机银行、电子银行出租、出借、出售他人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02
请你妥善保管好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密码、UK等支付工具,避免被他人盗取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银行卡、密码丢失要立即联系开户银行办理挂失。
03
请你务必珍爱本人金融信用,切莫碍于情面将本人银行账户借给“熟人”使用,切勿贪图小利将本人账户、手机银行、电子银行出售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人账户“过渡”资金。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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