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洗钱”
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改之后,“自洗钱”行为就已经被单独入罪。也就是说,在2021年3月后,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那什么是自洗钱呢?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与“他洗钱”相比,“自洗钱”行为人直接参与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全过程。
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件“自洗钱”案例,这也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上游犯罪:贩卖毒品犯罪
洗钱手段:收到转账的毒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毒赃转给他人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冯某才经缠某超介绍,两次将共计15.36克的海洛因售卖给他人,收取毒赃共计12350元。4月7日晚,冯某才在一次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冯某才每次收取毒赃后,都会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然而讯问冯某才时,他辩称向冯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
针对冯某才的辩解,检查机关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1)冯某才每次收到毒赃后均全部或大部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2)冯某才与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3)除查明的三次毒赃转账外,2021年1至4月间,冯某才还有11次收取他人转账资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转给冯某,其中有4笔共计13480元来自缠某超。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才关于归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冯某才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上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构成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10月13日,冯某才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之后对1997年《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的第三次修改,将“自洗钱”入刑。修改后的刑法第191条删除了“明知”“协助”等明显属于第三人角度的文字表述,使得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再仅限于他人,还包括了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本犯。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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