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0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中国电子银行网(微信公众号:cfca-cebnet)联合全国70余家银行发起“2016金融科技引领银行未来”征文活动。以下为热心网友通过网络渠道投来的稿件。
作者单位:江苏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
自Fintech(金融科技,Finance-Technology的简称)出现以来,其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据统计,全球范围内与金融科技相关的初创公司数量高达4000家,投资总金额190亿美元。截止2015年底Fintech在我国市场规模规模为12-15万亿,达到GDP的近20%,这些都充分反映了Fintech强大的生命力和吸金能力。
反观在国内曾经风光无限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经历了爆发性增长后步入风险暴露的动荡期和行业洗牌期,监管整肃力度日益加大, 互联网金融一词也正在被 Fintech代替,Fintech迅速接过了搅动市场的大旗,也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争先恐后自我定义的新标签。
然而被披上金缕玉衣的Fintech不免在国内有被过度宣扬的嫌疑,正确理解Fintech的内涵、外延,充分发挥其强大的创造力和生命力,需要从互联网技术及金融业务的本质出发,从国内外金融业务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及未来进行分析。本文从Fintech的金融逻辑出发,探求其与互联网金融的正确关系,理清Fintech业务发展逻辑,并提出Fintech金融监管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Fintech的内在金融逻辑
Fintech产生源于金融需求,作为金融体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组成部分,其金融本质不变,其运行机制依然遵循金融的基本功能和原理,只是新时代用户对于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和效率的延伸和提高需求,诉诸于科技促生了Fintech。以零售客户的基本金融需求为例,涵盖存款、汇款、贷款、投资理财和财富管理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为客户提供多种形式产品与服务,而新兴的Fintech企业则通过发掘网络时代客户的需求,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技术手段,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也推动了传统金融企业与科技的融合。从这个角度理解,Fintech是金融需求与科技结合产生的物理反应,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客户各项金融需求,在执行金融功能方面发挥助推的效果。
从金融功能观来看,Fintech加入金融机构体系,改变了以往主要由银行、证券、保险等组成的金融机构结构,而其金融属性意味着将继续延续传统金融功能,并发挥自身优势强化金融功能,具体包括如下方面:一是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价格反映,向市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产品的价格以及成本信息;二是动员社会储蓄实现融资功能,将分散的社会资源集中化并发挥资源规模效应,提供资本的流动性支撑;三是通过中介服务方式,对于整个经济体系中金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社会资本的转移和最优配置;四是通过构建高效的交易与支付基础设施,提供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的支付清算服务,从而提升生产效率和融通效率;五是为中长期资本投资不确定性进行交易定价,充分识别、分散和转移金融系统风险。执行以上功能的金融机构范围随着金融机构的科技化和科技企业的金融化逐步扩展,形成了以金融功能服务效率、交易成本等为评判维度的竞争性替代关系,这种竞争性关系尽管加剧了所谓的“金融脱媒”,但是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直接提升了服务效能,并间接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提升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Fintech的初级阶段
随着Fintech概念的兴起,国内互联网金融概念逐步降温,众多企业开始更多以Fintech公司自称。然而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在金融逻辑、客户定位、业务范围等方面具有诸多共通处,而Fintech则在应用的深度、广度更胜一筹,可以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实际上可看作是Fintech的初级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起源于我国,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称“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这一阶段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智能硬件、大数据等技术为基础,实现了面向互联网长尾客户的金融服务模式变革,代表性业务包括线上支付、P2P、众筹、征信等业态,并且最终引导了国内互联网客户投资理财意识的觉醒,更将客户的金融行为引到线上。
互联网金融阶段互联网BAT巨头纷纷入局,这些天生的互联网基因一方面充分迎合了新一代客户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在技术领域的强大优势、在场景布局方面的能力也促进了业务的应用范围。阿里从抓住互联网及移动支付的巨大市场机遇,通过构建强大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完成了从电商平台到综合金融服务的升级。在服务近7亿海量客户的过程中,充分挖掘客户需求,通过并行计算、流计算、去IOE、大数据处理、云计算成功布局了形成了涵盖支付、融资、投资理财、征信、金融云等9大业务板块。
互联网金融阶段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巨大的资本和市场机会给互联网技术、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资本源泉,也促进了业务向更深入的发展。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发生的投融资案例共计402起,获得融资的企业数为370家,融资金额约为944亿元人民币,获得投资最多的细分领域为网络贷款类,共149起,占全年投融资案例数的38.21%。就投融资金额来看,获得投资最多的细分领域为综合金融服务。这些巨额的投资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注入血液,支撑起众多类型的金融服务,如陆金所、挖财网、趣分期、积木盒子等,持续的注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基础,也通过市场的手段进行了优胜劣汰的选择,去芜存精的过程。
Fintech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演进的产物
Fintech是比互联网金融广义的、技术与金融深度结合而存在的形态,本质上是以技术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为目的,替代传统以人工为基础的服务模式,通过新技术进行效能升级,从而提升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并扩大金融服务业务领域。
从技术领域看,Fintech运用了包含互联网技术在内的更多高科技技, 是涵盖了多种技术手段的技术应用综合体。随着互联网时代基础架构的逐步夯实,各类技术的深度发展逐步深入到金融行业的内部,进一步提升服务的创造性和开拓性。Fintech技术的核心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拓展到大数据、智能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信息处理的效率、能力跨越式发展,而金融正是信息处理的高度集中区,在风险控制、精准营销、客户画像、智能客服、运营管理等方面均依赖于数据的快速、高效处理。
从业务领域看,Fintech较互联网金融更加深化和扩大,目前已经形成四大领域:第一,支付清算。包含手机和网络支付、电子货币以及区块链。第二,囊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在内的融资模式。包括众筹、P2P网贷、电子货币、区块链等。第三,基础设施。包含电子聚合器、智慧合同、大数据、云计算、电子身份认证。第四,投资管理。包含机器人投资顾问、电子自动交易、智慧合同。
从参与主体看,市场出现了多样化的Fintech企业,如以提高效率和简化贷款业务手续的企业,以理财软件和会计软件中心的财务数据可视化企业,以及利用智能手机和电商网站、提高小额结算以及汇款效率的专业领域的企业。同时,也包括传统为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研发金融服务基础系统的供应商,这些企业分别在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
这一轮Fintech浪潮,是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结合了互联网和创业的外部视角,重新梳理金融行业的业务,用创新的方法和模式改善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
建立差异性、协同性、适应性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科技企业的不断兴起和发展,监管将面对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Fintech参与者,一类是以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为主要业务,是面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系统开发和技术提供者,另一类是自身持牌进入金融行业,向用户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服务的领域覆盖资产管理、支付结算、财务管理、贷款、结算等诸多方面,变身为金融领域的创新者。
Fintech参与角色不同意味着监管的主体不同,监管原则和手段需差异化:对于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应以金融监管为目标,而以提供金融市场科技支撑的公司则以市场监督、行业标准为主要约束。我国央行强调指出Fintech企业要与持牌机构合作才能从事金融业务,明确了“技术是技术,金融是金融”,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奠定了基础。因而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拿牌照。而法律法规尚无准入要求的“缺门槛”业务,需实施适当的事前控制,如设置如技术安全标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准入门槛,向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接受自律管理。对于复杂跨界业务要进行“穿透式”监管。
Fintech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潮流,然而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在金融科技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可能快速积累,需要密切关注。各主要国家均推出了金融科技监管意见或框架,旨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科技的发展。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提出的“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评估框架”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提出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各国家应参考较为一致的监管框架,监测各国内的金融科技发展,与国际组织和制定国际标准的机构在业务监测、风险分析和业务应对等方面开展合作,此为协同监管奠定了基础。
例如美国货币监理办公室(OCC)近期发布了一份题为“负责任的创新”的白皮书,并以此作为其推进金融科技全新监管框架的第一步。英国监管机构FCA则于2015年就颁布了Project Innovate,其目的正是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监管指导。此外,日本、澳大利亚、法国等均已采取措施引导有序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转型升级,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企业向Fintech领域进军。而Fintech业务的高技术性、高复杂性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国内的分业监管体系针对此类业务的监管体系尚不成熟,但是可以确定的是,Fintech的兴起应该向“支持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方向引导,随着业务发展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行业快速发展的特点需要针对性提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
按照国务院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均属于影子银行,针对于此类业务,需要坚持一手促进金融发展、金融创新,一手加强金融监督,一手促进其发挥积极作用。Fintech的特征之一是存在技术壁垒,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改称Fintech,存在监管套利的情况,然而实际上并未有与业务定位相匹配的技术服务与支持能力,针对此类情况,应以“规范化、标准化、牌照化”为原则,引导相关部门建立行业技术标准和准入门槛,通过对技术能力、业务能力、风控能力等评估后准许开展业务,而对于实质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应根据金融服务种类、分业监管原则确定对应的牌照制度及资质审查。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随着全球范围内Fintech监管的进程推进,协同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将齐头并,最终,部分Fintech走向监管序列,转化为金融体系内的一员,部分Fintech回归技术,只作为金融服务增值服务,继续以技术服务提供商角色存在,与金融企业互利共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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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京北投融资研究中心. 中国第一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报告(2015)[R].北京:京北投融资研究中心, 2015.
[3] 王莹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金融科技监管评估框架[EB/OL]http://www.weiyangx.com/179728.html. 2016-05-16
[4]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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