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12月2日晚间,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通过对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理财子公司的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以及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等方面与征求意见稿存在一定区别。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而在正式发布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银保监会提出:“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存在三方面区别
今年10月1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如: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正式版《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存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其次,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具体来说,银保监会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43条中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这主要是保证交易的公平性,防止出现利益输送,避免再次出现过去分级产品曾发生过的诉讼情况,因此建立相关的机制。此外,这也可以对异常交易作出监管,避免“乌龙指”等类似事件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对反向操作等作出严格规定。
允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在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第33条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而正式版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则对自有资金的投资放宽了一定限制,具体要求则改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是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董希淼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称,这种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情况,此前一直存在,正式版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只是允许延续这种做法。至于“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也是与担心利益输送有关。
据了解,银保监会现阶段已在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责任编辑: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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