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月5日就《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以下简称《指引(200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于2月5日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指引》共四章二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从内容、方式和目的等维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界定;二是进一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同时对近年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三是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禁止情形和监督管理要求。
从修订背景看,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2005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指引(2005)》,作为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实施以来,在指导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践积累了新做法新经验,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背景下投资者关系管理需要与境外市场进一步接轨;互联网的发展也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带来新的改变,因此有必要梳理总结近年来上市公司具体实践,对《指引(2005)》进行修订和完善,这也是贯彻落实好新证券法的重要举措。
从修订思路看,《指引》一是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并重,二是坚持操作性与原则性兼顾,三是坚持强制性与鼓励性并行,四是坚持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
责任编辑: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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