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端
    访问手机端
    官微
    访问官微

    搜索
    取消
    温馨提示:
    敬爱的用户,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会导致页面浏览异常,建议您升级浏览器版本或更换其他浏览器打开。

    证监会创新部解散后,谁来接手股权众筹监管?

    谢凯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6-08-19 09:27:37 证监会 证监会创新部解散 谢凯xk
    谢凯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6-08-19 09:27:37

    核心提示前不久正式挂牌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更适宜接手证券会创新部关于股权众筹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资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

    据有关媒体报道,证监会创新部被解散(详见:《证监会创新部正式解散 编制归内审部》),创新部门工作人员将在证监会内部重新分配。对于证监会创新部门被解散,行业有不少解读。悲观的人认为,众筹行业很可能会陷入无人监管的状态,导致发展方向迷失;乐观的人认为,证券会内部有个私募部,而股权众筹业务跟私募部关系最密切,很多股权众筹平台当初都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合格投资人门槛执行的,所以今后有可能归证券会私募部管理。证监会创新部解散后,谁来接手股权众筹监管?笔者认为,前不久正式挂牌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更适宜接手证券会创新部关于股权众筹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资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国内扭曲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将未成熟的行业提前纳入政府监管,对行业的发展并非是好事。它将显著提高行业进入门槛,阻止新竞争者加入,而纳入监管的行业企业也将会获得国家信用无形的背书,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一改名,虽然从名字和定义上区分了股权众筹平台与市场上原冠以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等名号平台的区别,但这名称却没得到市场上广泛参与者的认同。

    很多股权众筹平台面对通知要求,不得不做出改名决定,以符合监管要求,但在对外宣传业务方面,却仍用股权众筹这称谓。笔者在实地考察众多平台中,很少听到负责人提及这称谓,访谈过程中还是说自己是众筹平台居多。在与一些投资人聊天中,笔者也会故意问他们,是否了解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融资平台,他们反映都很愕然,表示不知道不了解。笔者在百度指数里查询“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融资”一词,竟然没有被收录,而“股权众筹”却一路走高。证券会强行给市场参与者冠名,让众多平台有苦难言!

    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义,小额、大众、公开。何谓小额?何谓大众?何谓公开?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一纸模糊定义,不清不楚;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一条,直接把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平台推向了边缘化的境地,因为市场存在的绝大部分自称是股权众筹的平台都没经证券会批准。

    当然至今市场上仍有很多的平台沿用私募股权这称谓,但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那么就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绝大部分平台的投资人而言,都不符合此管理办法规定。

    那市场上存不存在严格按照私募管理办法来做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融资平台呢?其发展情况又如何呢?笔者了解到一家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参股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融资平台,简称久久投。其平台常务副总经理盛东华表示,久久投平台受其私募基金公司股东影响,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条例规范平台的日常业务操作流程,并在股权投资的募投管退全流程作业中,较好地承接了其股东原有的基因,目前平台发展还算健康良好。但如果脱离股东资源的支持,能否在市场上一枝独秀,这是一个未知数。久久投毕竟有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公司全力支持,相对会比较专业,而且股东有一定数量的成功退出案例,这都是很多平台不能比拟的。

    一枝独秀不是春,满园花开才最美。对于目前众筹行业发展举步维艰的现状,如果需要有切实的改观,笔者的厚望将不得不寄托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上面。证券会创新部从成立之初就担负了某些特殊的使命,而这些使命如果交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来完成,这应该是最好的安排。毕竟市场企业的创新行为,要远远快于监管条例的出台,特别是互联网创新。一个成熟的市场,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可替代,例如给目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投融资再取一个更贴切的名字,下一个更合理的定义,亦或者与政策制定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影响接下来关于股权众筹法律法规的制定、证券法的修改等等。

    文章系作者投稿,文中内容不代表中国电子银行网观点和立场!


    责任编辑:王超

    免责声明:

    中国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

    为你推荐

    猜你喜欢

    收藏成功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