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0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中国电子银行网(微信公众号:cfca-cebnet)联合全国70余家银行发起“2016金融科技引领银行未来”征文活动。以下为热心网友通过网络渠道投来的稿件。
作者单位: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银行的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金融与科技逐渐融为一体形成新的金融领域——金融科技领域。金融科技是以科技为手段,以金融产品为内容,最终形成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产品。在这个不断促进融合的过程中,如何加快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发展和如何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就成了一个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话题。
近日,“徐玉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电话诈骗等多种形式的诈骗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信息科技带给我们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风险。身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正确的看待金融科技,依托科技发展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发展的趋势。因此,如何把控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
第一,金融科技下的信用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可以实现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网络金融机构。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
第二,金融科技带来的法律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缺少有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人、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第三,金融科技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当前由于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在隐蔽性、便捷性、复杂性、高收益性等特点,风险正在加剧。互联网金融洗钱违法犯罪的特点和洗钱方式主要依托信息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现实世界的时空限制,具有全方位、全天候、便捷、实时的特点,把银行金融服务延伸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通过电子邮件或专用程序,银行客户有能力在世界任何地方登录自己的账户,并在全球任何地方迅速匿名地转移资金,还可以通过信用卡、自动提款机来完成电子货币与现金的互换,各种在线支付方式以及便利的网上订货系统,又使不法分子更容易在最短的时间、以最方便的方法转移资金及改变资金流向,掩饰、隐瞒资金的非法来源和性质。因此,互联网在提供便捷高效交易平台同时,也给洗钱活动提供了新的渠道。
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并最终影响和改变人类的思维方式。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和现代社会经济的核心部门,在信电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刻影响下,各种新兴金融业务、组织方式、管理模式乃至金融机构不断涌现。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网络金融的客观性与独立性,以及在生活中的重要性,网络金融在引领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将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效益,更大的实惠。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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