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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力“大数据”——浅析网络金融风险控制

    吴紫薇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6-09-06 15:05:41 大数据 网络金融 征文选登
    吴紫薇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6-09-06 15:05:41

    核心提示

      2016年7月-10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中国电子银行网(微信公众号:cfca-cebnet)联合全国70余家银行发起“2016金融科技引领银行未来”征文活动。以下为热心网友通过网络渠道投来的稿件。

      作者单位:光大银行客户满意中心(武汉)信用卡业务室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上交易正逐渐取代线下交易而成为新时代的主流。也因此,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诸如淘宝、唯品会、京东商城等等。在过去网上交易还没盛行的年代,银行的金融风险主要来源于违约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通俗一点讲,那个年代的银行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还不上款和工作人员的误操作。而如今,随着网上交易平台的层出不穷,网络金融风险成为银行金融风险控制的大头。如何有效地控制网络金融风险成为现行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网络金融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不仅仅包括一般意义而言的网上购物支付,还包含金融类产品如证券类的交易,以及网上结算等等。但无论是哪一种网络金融服务,大体上是由买卖方,交易平台,支付渠道这几个要素完成。因此涉及到的网络金融风险大部分也是产生于这些要素。从这几个要素入手可以迅速把握网络金融风控点,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就“买方”而言,如果他是选择从自己的账户金额支付,比如余额宝,储蓄卡等,那自然没什么可说。但要是“买方”选择信用支付,那么这其中就涉及到信用风险。显然,这种信用风险是由贷方承担的。普遍的信用支付手段包括信用卡支付,蚂蚁花呗等,是一种先消费再还款的手段。因此,这点上的网络金融风险就表现为授信风险。对这种授信风险的控制主要可以从贷前审核和贷后监控两方面入手。讲到审核,就不得不提到“大数据金融”这个新型金融名词。以前金融机构要了解客户的信息时,一般主要依靠客户填写的资料以及人民银行记录的征信情况来获取数据。但随着网络的普及,金融机构可通过客户在网上的活动平台来获取数据。举个例子,某客户通过支付宝在淘宝上购买一样物品。首先,他要注册支付宝账号和淘宝账号,其次他需要绑定一张卡进行支付(蚂蚁花呗除外)。注册时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绑定的卡片需要填写卡片信息,客户的交易物品反映了客户的购物喜好……这一系列的过程携带着客户大量的信息,而网络上的支付平台不限于支付宝。这就是形象化的“大数据金融”。

      以银行为例,在“大数据金融”背景下,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这种授信风险,银行可以增加与像淘宝这样的交易平台合作。这样在做信用审核时,银行可以参考客户的购买喜好,支付方式以及行为习惯来预测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等级。与交易平台的合作也更好地便利了贷后监管工作的开展。一旦出现大额异常的交易时,风控部门可第一时间掌握交易数据,必要时进行拦截。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客户网上交易的安全。

      而由“交易平台”的角度容易引发的风险,最首要的便是科技风险。黑客入侵、病毒软件等都是属于科技风险的范围。这也是“大数据金融”的弊端。因为大部分的软件和硬件的应用来自于国外科技成果,很多客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无法分辨突然弹出的屏幕内容的真伪而随意点选,最终导致电脑被黑客入侵,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科技风险的防范需要多方的努力。作为消费者而言,应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避免在公共场合随意连接并不授信的免费wifi,不要轻易点选奇怪的图标等;科技研发部门应注意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开发反病毒入侵的新型科技产品;而作为“交易平台”也可以在支付验证上做一些改进,比如在输入密码时提供自带的乱序软键盘服务。基于有些不法分子靠分辨消费者点选的位置来推测交易密码,这样客户在乱序的软键盘上输入的同样的密码也很难被不法分子所破解。这样的创新同样可以应用于银行APP软件里。

      再者,如果说由于科技风险而给带来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的话,那么有一种网络金融风险却是消费者并不愿意承担结果的,那便是网络操作风险。网络操作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因交易过程中错误的操作而带来的利益受损的风险。拿“信用住”举例子。一般当我们预定酒店时,通常都要在酒店前台那里交押金和身份证,走的时候退还。而“信用住”不需要交任何押金,也不需要押身份证,它是针对于拥有蚂蚁花呗的用户在网络上通过“信用住”选择酒店后,如果没有主动修改支付方,会默认“蚂蚁花呗”为优先支付方,在用户离开酒店后的72小时之内完成自动扣款。很多用户在享受“信用住”的服务后并不知道自己是通过“蚂蚁花呗”进行的支付,以为是从自己支付宝余额里扣的款,最后导致利息和逾期。而在这个“大数据金融”时代下,这种逾期情况会被多家金融机构所参考,对用户以后办理信贷类的业务存在一定影响。这就是所谓的网络操作风险带来的后果。

      其实这种网络操作风险影响到的不只是用户,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它还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在信审时的错误判断,从而错过一些重要客户。因此,可以说,这种网络操作风险而造成的影响是双向的,应该被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因为这个风险点的界限不够清晰,网络操作风险并没有被社会重视,很多深受其害的消费者都表现出强烈的不满。

      除此之外,网络操作风险还表现在内部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等。比如,风控人员对交易的判断错误而导致没能第一时间拦截交易;又比如录入员把客户的信息录入错误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等等。

      由此可见,对网络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可以从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上展开。在信息披露上,网络交易平台不应为了一己之私,而模糊披露焦点,混淆用户思维。一些重要内容以及注意事项,应在用户选择前用红色大字加以特别说明。在用户支付时应主动提示支付方式,避免主动为客户默认选择。为了使信息披露更加完善,在交易结束时也应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客户交易流程和结果以便客户确认。在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上,应大力宣传风险案例,树立员工风险意识;对员工操作风险行为决不可包庇,要以严肃的态度对风险员工加以教育和惩处。

      最后,网络金融风险还表现在法律风险上。越来越多的线下交易都被搬到线上平台上,但是曾经为这些线下交易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发生改变。交易双方的权责范围并不明确,很多该用法律维护的利益却找不到依据,因此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比如,在淘宝上存在着一批专门用来为卖家刷信誉的淘宝用户。卖家提供给他们宝贝链接,这些用户就拍下宝贝然后付款,最后在评价栏给上卖家一大段非常“真挚”的好评语句。结束后卖家会把付款金额和佣金一次性给这类淘宝用户。在这个过程中,卖家和这类淘宝用户的用意非常明显:卖家为了吸引更多的买家,而为卖家刷信誉的淘宝用户目的在于佣金。实则是二者联合起来欺骗真正的消费者。这在现实中卖家是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中的知情权。但是这种现象放在网络交易里就变得说不清楚了,因为无法证明刷信誉的淘宝用户身份的非法性,同时我国也没有专门的一个法律文献来证明这种行为的不合理性。

      而在网络上的法律风险案例有很多,上述举例只是其中很小的一个方面。因此,为了维护网络金融的有序进行,我国非常有必要出台一系列专门针对于网上交易的法律文献来维护网络金融秩序,尤其是明确网上交易买卖双方的权责范围以及网上违规操作行为定义的法律法规。只有有法可依,网络金融交易才能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下有序地开展,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程度才能在稳健中提高,网络金融的风险才能得到控制。

      综上所述,“大数据金融”环境对我国网络金融市场而言,既是发展也是挑战。一方面,它为金融机构的信审和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持,另一方面它也为网络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风险点。但是,只要我们能把握总体方向,分别在授信、科技、操作、法律等重要方面加以控制和防范,我国的网络金融市场一定可以借助“大数据”的力量向更高层次发展。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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